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19号
李乐、李娟、谭德强、谭凤妹、豆海权、吴秋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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