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福堂、赵科渐、崔纯豪、李奕志、张成江:
本院受理原告同陈凯诉被告张福堂、赵科渐、崔纯豪、李奕志、张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法庭)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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