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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45号
发布时间:2014-12-10 11:2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福堂、赵科渐、崔纯豪、李奕志、张成江:

本院受理原告同陈凯诉被告张福堂、赵科渐、崔纯豪、李奕志、张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法庭)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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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七号之二

收件人姓名

吴嘉嘉

邮政编码

52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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