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伍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判决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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