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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150-3号
发布时间:2014-12-10 15:1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150-3号

申请执行人方锋,男。

被执行人唐江,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唐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7.8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方锋。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依据。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拥有的粤G87718号小型汽车一辆,因无法查控而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1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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