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玲,女。
被执行人祝德忠,男。
申请执行人陈小玲与被执行人祝德忠寻衅滋事罪一案,(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0577.31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