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霞法民一初字第342号、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某某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济帮助费5000元给林某某。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要求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经查询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联系,无法告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