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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23-3号
发布时间:2015-04-01 11:1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司志武,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庞彩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司志武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1)湛霞法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交房违约金33411元、一次性补偿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受理费855元,鉴定费8000元并负责对申请执行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XX路X号XX花园X号楼1204房出现的天花渗水、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参照《房屋复鉴报告》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至验收合格。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划拨其存款229123元至本院的银行账户用于清偿债务,并冻结其存款27万元作为修复房屋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房屋修复工作尚未完成,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法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修复义务,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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