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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15号
发布时间:2015-04-03 10:5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谢德安,男。

申请执行人郑少婷,女。

委托代理人陈华杰,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伟珍,女。

被执行人林豪文,男。

被执行人李云志,男。

申请执行人谢德安、郑少婷与被执行人李伟珍、林豪文、李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伟珍、林豪文、李云志应共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伟珍、李云志共同支付6万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9673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轮候查封林云志所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XX圩X巷X号之五之六之七房产;预查封了林云志所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XX圩X巷X号之五之六之七房产共六层。除此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上述房产正在处理中,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查封的房产正在处理,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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