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霞法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华生应将位于湛江市XX圩XX路XX号两层楼房的第一层南向东边第一间铺面及北向东边第一间房间自南向北方向砌墙平均隔开,东向归申请执行人曾翠艳所有;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房租6800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暂时不用将位于湛江市麻章圩麻赤路11号两层楼房的第一层南向东边第一间铺面及北向东边第一间房间自南向北方向砌墙平均隔开,也不要求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双方约定自动履行,本案暂不能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20号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