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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66号
发布时间:2015-04-08 10:0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66号

原告周湛

委托代理人尹克伟,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新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庚。

被告湛江市佳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湛诉被湛江新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佳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三方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1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415.5元,由原告周湛负担。

 

 

审  判  长    黄王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黄细曼

 

二O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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