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审判文书 > 正文详情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号
发布时间:2015-04-13 10:32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号

原告黄学华

委托代理人潘剑哲,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立群。

被告江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华诉被告林立群、江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决定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学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8元(原告已预付7444元),减半收取7444元,由原告黄学华负担。

 

 

 

 

审  判  长    黄王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华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莫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