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80号
原告梁焕媚。
被告李卫东。
被告湛江市好世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平,经理。
第三人李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焕媚诉被告李卫东、湛江市好世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通过其他方式与被告李卫东、湛江市好世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丽萍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焕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王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华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丽莫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