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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80号
发布时间:2015-04-13 10:3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80号

原告梁焕媚。

被告李卫东。

被告湛江市好世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平,经理。

第三人李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焕媚诉被告李卫东、湛江市好世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通过其他方式与被告李卫东、湛江市好世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丽萍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焕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王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华   

 

 

 

二O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丽莫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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