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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62号
发布时间:2015-07-02 16:3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162号

申请人叶某,男,汉族,住湛江市某区某路某号。

申请人吴某,男,汉族,住湛江市某区某街某号。

被申请人湛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陈某乙,女,汉族,住广东省某县某镇某村。

被申请人陈某丙,女,汉族,住湛江市某路某号。

申请人叶某、吴某以被申请人湛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其借款1650万元的本息未偿还,被申请人陈某乙、陈某丙作担保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湛江市中联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叶某、吴某作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某乙持有的湛江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陈某丙持有的湛江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

上述财产保全限额为1650万元。上述股权被查封期间,股权人不得以转让、变更等方式改变股权所有人,待后处理。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  文  晓

    

 

                        二0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文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借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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