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审判文书 > 正文详情
〔2014〕湛霞法执字第542号
发布时间:2015-07-31 11:0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5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负责人潘瑞宏,行长。

被执行人湛江市粤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爱民,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霞法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清偿借款时一并支付诉讼保全费、受理费合计4570元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车管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5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许    维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