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360号
被执行人陈明卓,男。
被执行人陈明卓因犯抢夺罪被追缴罚金一案,本院[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明卓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7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期间,经向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0一四 年 十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李 辉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