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234号
申请执行人何志福,男。
被执行人黄港媛,女。
被执行人李秀连,女。
申请执行人何志福与被执行人黄港媛、李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30000元,受理费5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要求查询被执行人工资情况,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不要求查询被执行人土地、房产、车辆等情况。被执行人黄港媛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秀连每月退休工资不足1000元,同意每月自行支付5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除退休工资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234号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