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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234号
发布时间:2015-08-01 16:0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234号

申请执行人何志福,男。

被执行人黄港媛,女。

被执行人李秀连,女。

申请执行人何志福与被执行人黄港媛、李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30000元,受理费5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要求查询被执行人工资情况,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不要求查询被执行人土地、房产、车辆等情况。被执行人黄港媛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秀连每月退休工资不足1000元,同意每月自行支付5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除退休工资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234号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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