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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227号
发布时间:2015-08-01 16:0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小洛羊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兴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林,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2号。

法定代表人伍学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呈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英姿应应支付借款欠款98904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2272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但数额很小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已被另案查封,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2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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