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200号
申请执行人蒙淑华,女。
被执行人黄梦夏,女。
被执行人迟忠庆,男。
申请执行人蒙淑华、黄梦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迟忠庆故意伤害罪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刑一终字第17号及本院[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迟忠庆应赔偿经济损失171429.1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期间,经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2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辉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