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审判文书 > 正文详情
(2014)湛霞法执字第186号
发布时间:2015-08-05 10:14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吴周清,男。

被执行人张秀兴,女。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湛霞民三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秀兴在中国邮政储蓄湛江市南桥支行账号60591000xxxxxx8054每月有工资约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秀兴在中国邮政储蓄湛江市南桥支行账号60591000xxxxxx8054的工资收入10400元清偿债务。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每月提取1800元, 2015年3月提取14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