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吴周清,男。
被执行人张秀兴,女。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湛霞民三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秀兴在中国邮政储蓄湛江市南桥支行账号60591000xxxxxx8054每月有工资约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秀兴在中国邮政储蓄湛江市南桥支行账号60591000xxxxxx8054的工资收入10400元清偿债务。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每月提取1800元, 2015年3月提取14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