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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执字第486号
发布时间:2015-08-05 10:1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486号

申请执行人谢夏晴,女。

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东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伍绍文,院长。

申请执行人谢夏晴于2014年9月4日以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夏晴于2014年9月11日以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霞法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湛霞法执字第48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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