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审判文书 > 正文详情
(2014)湛霞法执字第354号
发布时间:2015-08-06 16:5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354号

被执行人杨锦忠,男。

被执行人杨锦忠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追缴罚金一案,本院[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锦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7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期间,经向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振 邦

审  判  员   林    鹏

审  判  员   袁 锦 华


二0一四 年 十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李 辉 华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