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原告廖日锋。
委托代理人于洋,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观武,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日锋诉被告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批准受理费的减、缓、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王 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华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