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91号
原告马海文。
被告陈志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文诉被告陈志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受理费2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涛
审 判 员 韩 剑
审 判 员 吴 嘉 嘉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丽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