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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6号
发布时间:2016-01-26 11:0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港公安局看守所。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湛霞检刑诉[2014]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松涛、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到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公司20#堆场堆扒机队内盗走了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块铁块,并用自行车运到港区北门的沙堆内藏起来。次日凌晨3时许,韦某某又到港区20#堆场的皮带机底下盗走了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块配重,并用自行车运到港区北门的沙堆内,被公安人员当场发现并抓获归案。此外,2014年8月上旬至8月底期间,韦某某用相同的方法到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公司20#堆场盗窃了三次,每次盗走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块配重,共六块,随后,韦某某将六块配重以每块2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购站。经鉴定,八块配重和两块铁块价值人民币777元。破案后,被盗的配重和铁块已经被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杨均连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盗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2014年8月30日凌晨3时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者轻处罚。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的损失得以挽回。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适应,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作案工具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陈    丽

人民陪审员  余    冰

 

 

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树 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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