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5-2号
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馥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康德,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宛珊,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市畅想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堪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微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更为妥当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珏
审 判 员 蔡 毅
审 判 员 陈 卫 民
二〇一五年 四 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华 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