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3-1号
申请人李浩。
委托代理人许德鸿,广东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伟华。
被申请人湛江市伟顺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科宇,经理。
被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弘倡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钦,经理。
被申请人王少钦。
被申请人郑伟尉。
被申请人陈科宇。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还款为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请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少钦所有的小汽车、查封被申请人陈伟华名下位于雷州市的房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弘倡运输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麻章区的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陈伟华和陈科宇共同共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的房产、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少钦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的房产及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限额为500万。广东爱民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少钦所有的小汽车。车辆被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抵押、赠与、出让、出租及改变现状的情形,待后处理。
二、查封被申请人陈伟华名下位于雷州市的房屋。
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陈伟华和陈科宇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赤坎区的房产。
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少钦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的房产。
上述房屋被查封期间,暂由所有权人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
五、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弘倡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湛江市麻章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期间,暂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
六、冻结被申请人陈伟华、湛江市伟顺酒业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区弘倡运输有限公司、王少钦、郑伟尉、陈科宇存于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待后处理(具体冻结金额、账号等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通知书)。
上述财产的保全限额为50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