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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461号
发布时间:2016-10-18 15:4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461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女,汉族,个体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4]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庞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庞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陈    丽

审  判  员   陈 军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四十二条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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