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玉萍诉被告广东香恋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根据霞山区法院(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71、172号民事判决书和湛江市中院(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9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东香恋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分别支付12.5万租金及利息、15万租金及利息。判决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1日,原告曾玉萍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对于霞山区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广东香恋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不理不睬。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账户上均无可供执行存款。在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玉萍要求处置在诉讼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广东香恋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美顺名下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奔驰轿车(WOONG56X,车牌号:粤LYS298)。执行法院裁定作出扣押车辆时,找不到法院查封的奔驰轿车。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曾玉萍到位于广州白云区石槎路689号A4-21F房的广东香恋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查找车辆时,见到公司法人代表李美顺,要求其交出担保车辆,担保人李美顺称把法院查封的粤LYS298号奔驰轿车卖了。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曾玉萍到执行法院反映查封的粤LYS298号轿车辆已被被李美顺非法处置。2015年12月9日,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广东香恋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美顺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必须在接本通知后五日内携粤LYS298号轿车来本院进行说明。逾期不作说明,将视你将法院查封的粤LYS298号轿车卖给他人。被执行人广东香恋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美顺对法院通知不予理睬。
2016年1月25日,本院以被执行人广东香恋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美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担保物粤LYS298号轿车,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根据《刑法》第314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及199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美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移送你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接到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美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线索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查,并与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沟通,决定进行立案侦查。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美顺在外地,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在网上进行通缉。
5月初,被执行人广东香恋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美顺派律师和亲属到法院进行交涉,提出李美顺是惠州市人大代表,未经本级人大机关同意,不得进行网上通缉。执行法院办案法官对其进行普法教育,并告知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法律依据,要求其如不自动履行的法律效果。后被执行人广东香恋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自动履行,李美顺也表示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最近,被执行人广东香恋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两案和其他法院的一个案件标的款共计36万余元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愿意全部支付了拖欠的两案租金和全部利息。申请执行人曾玉萍得知全款执行到位后,高兴地说:“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这招好,逼着“老赖”把差不多吃了的钱都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