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405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10月9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4]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陈 军 辉
审 判 员 陈 仁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麻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