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立保字第20-1号
申请人李力恒。
被申请人樊铭。
被申请人陈艳舒。
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为由,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XXX房,保全限额为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人XXX名下位于XXX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XXX、XXX名下位于XXX房。
二、查封担保人XXX名下位于XXX房(房屋产权证号:XXX)。
上述房屋被查封期间,暂由房屋所有权人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卖、出租、赠与等,待后处理。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陈 卫 民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华 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借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