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霞山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宗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庞某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庞某芬的父亲庞某雄与蔡某儒的借款纠纷案,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霞法民三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截止至2013年9月3日庞某雄欠蔡某儒借款本金480万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归还;利息353.2万元于2014年1月31日前归还。被告人庞某芬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庞某雄及庞某芬未履行还款义务。
蔡玮儒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和2014年3月5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4年5月22 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同年8月20日对庞立芬实施拘留。庞立芬与蔡玮儒于2014年8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庞立芬于2014年8月22日一次性支付给蔡玮儒300万元,剩下欠款于2014年9月底一次性还清,若不能按约定清偿借款,则庞立芬同意委托蔡玮儒单方收取雄立大厦和南雅大厦所有铺面租金。但被告人庞立芬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未积极履行债务,与部分原租赁湛江市雄立房地产有限公司座落雄立大厦商场铺面的商户签订合同时,仍要求商户将欠湛江市雄立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直接转到其女郭丰源的银行账户。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芬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