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海。
被执行人许保腾。
被执行人伍光莉。
申请执行人陈明海与被执行人许保腾、伍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霞法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许保腾、伍光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8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明海。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许保腾、伍光莉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许保腾、伍光莉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至今仍不履行。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公安局车管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 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