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1889号
全建华、陈桂珠:
本院受理原告何宏仁、郑斌、林伟志诉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2月14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