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建雄、洪茜:
本院受理原告陈苏鸣与你们及第三人练芳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苏鸣与练芳兰于2017年11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于2018年1月20日开始对你们发生法律效力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