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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803民初1251号
发布时间:2018-11-23 10:3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18)粤0803民初1251号   

 

杨朝霞

原告王庄美与被告杨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杨朝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给原告王庄美;二、驳回原告王庄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杨朝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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