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公通字[2013]96号
关于印发《关于广东省机场公安机关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现将《关于广东省机场公安机关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上级机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6日
关于广东省机场公安机关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空防安全和机场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现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及揭阳潮汕、湛江、梅县机场分局案件管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以及揭阳潮汕、湛江、梅县机场分局(以下统称“机场公安机关”)对下列刑事案件负责侦查:
(一)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在正在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内发生的,且最初降落地为白云机场、揭阳潮汕机场、湛江机场、梅县机场的刑事案件;必要时,对航空器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为白云机场、揭阳潮汕机场、湛江机场、梅县机场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依法指定管辖;
(三)其他依法应由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机场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分别由机场公安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上述基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连同案卷材料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通知机场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三、对机场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机场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负责办理的案件,刑事技术鉴定工作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对揭阳潮汕、湛江、梅县机场分局负责办理的案件,刑事技术鉴定工作分别由揭阳市公安局、湛江市公安局、梅州市公安局负责。特殊情况,由省公安厅相关部门予以协
助。
抄送:省委政法委。
本厅领导,咨询委、厅直各单位。
广州铁路、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省森林公安局,海关总署广东
分署缉私局。
广东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印发
(共印6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