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山法院审理再审申请人庞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冼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查发现庞某向法院提交伪造的离婚证,遂依法决定对庞某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再审申请人庞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冼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庞某不服原审判决,在该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再审。庞某向法院提交伪造的离婚证,提出原审案件在审理期间,庞某与冯某已离婚,法院没有依法向冯某送达法律文书,程序违法,请求法院再审该案。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向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调查发现,庞某提交的离婚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离婚证是伪造的。因此,原审案件在审理期间仍是庞某与冼某婚姻持续期间,法院按照庞某名下房产的地址向庞某夫妻送达法律文书程序合法,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庞某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庞某的再审申请。
庞某提交虚假证据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同时也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也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法院对庞某作出罚款三千元的决定。经法院训诫后,庞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下悔过书。
法官说法,近年来,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此类妨害民事诉讼的情形,霞山法院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加大打击力度。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出现诉讼不诚信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影响公正裁判,构成妨害诉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