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志军、林颖: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总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罗志军、林颖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志军、林颖:
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总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罗志军、林颖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