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1092号
文忆宣: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头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18)粤080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文忆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头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的利息按贷款年利率9.775%计算,自2017年4月24日起,按贷款逾期年利率14.6625%计算至该笔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头信用社对被告陈英位于湛江市郊区湖光镇湖光市场南129号房产、国有土地【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字第073816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郊府国用总字第0001517号、郊府国用字(93)第08110200355号】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英、王秀英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英、王秀英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文忆宣追偿。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73.66元,由被告文忆宣、陈英、王秀英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按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