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1501号
湛江大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18)粤080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湛江大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建华支付工资828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湛江大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按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