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超频:
本院受理原告肖柳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12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谢超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柳胡货款75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超频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