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院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主动执行,不需当事人申请。现将该制度的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主动执行适用于法院一审或经二审、再审生效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及当事人欠缴刑事罚金和诉讼费案件的执行。 对于属上述主动执行的案件,执行依据确定分期履行的案件,法院负责第一期履行标的的主动执行工作,剩余履行标的由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对调解书写明若债务人任何一期逾期履行,债权人可全额申请执行的案件,均属主动执行案件的范围。
(二)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由法院对案件实行主动执行。同意由法院主动执行的,不需再办理申请执行手续,法院将直接立案执行。
(三)在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后,债权人又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一)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行政判决书中的财产部分;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7.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被执行人的义务
1.必须按时到庭;
2.必须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3.必须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5.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交保全财产清单;
6.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六)受理与执行
1.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执行机构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七)举证责任
1.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应该积极主动配合,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法院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被执行人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主动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证明文件;
3.申请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八)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存,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义务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6.妨害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九)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十)到期债权
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十一)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者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法院反映,法院应当及时处理。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以及作出的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
(十二)执行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用书面方式提出,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执行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或者妨碍执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1.必须到庭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按时到庭;
2.不如实申报财产;
3.妨碍法院依法搜查或者故意撕毁执行公告、封条;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
5.对执行人员或者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或者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