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秋福: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高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25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湛江市高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秋福之间关于粤G2598学车辆的挂靠关系。二、判令被告陈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湛江市高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办理粤G2598学(发动机号码CPDH98083)的机动车过户登记至被告陈秋福名下的相关手续。三、驳回原告湛江市高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秋福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