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803民初1677号
李斯晴、陈宇翔:
本院受理原告德阳盛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晓鹏、关晓群、李斯晴、湛江市赤坎区吉华门业经销部、第三人陈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德阳盛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被告关晓鹏、关晓群、湛江市赤坎区吉华门业经销部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诉状》、《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院(法庭) 名 称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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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粤0803民初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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