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954号
黄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邱春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货款22160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9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