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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03民初898号
发布时间:2019-05-21 10:1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898号   

黄鎏山:

本院受理原告黄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3500元及从2017年6月6日起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8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8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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