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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政治学
发布时间:2014-06-27 10:12   来源:未知

前不久,一位人大的法学教授发表了一篇文章,在网络自媒体上引起广泛讨论。无奈碍于我知识面有限,在大学期间基本只学习过法学知识,而对于这种“法与政治学”的学术成果,实在看不懂究竟讲的是什么内容,所以我既没有评论它的能力,也没有在此评论它的打算。

 

然而,我们毕竟可以从中体味到,法律与政治在多大程度上的密不可分。用德沃金的话来说,“法律”并不是“政治道德”之外、可以被独立辨识和说明的权利义务系统

 

法律和政治走的有多近,尤其对于中国的法官,想必不会感到陌生。即便在最被人推崇的西方国家,法律也不是完全脱离政治而存在的。问题在于,在中国的传统哲学体系中,两者的根本价值追求存在着相当的距离。政治的核心往往在于利益和平衡,而非法治。当然,从事法律而又熟稔政治不应该受到什么指责。政治,对于生活在体制内的个体来说,如果不能深谙其道,往往就会深受其害。对规范的自我践行意识在个体生存的要求面前,显得脆弱而且意义不大。而中国的法官兼有着法律从业者和公务员的双重属性,有很大概率或主动或被动地去参与政治生活。而这就会形成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如果他参与的方式和内容符合其内心的法治理念,会享有精神上的双重愉悦;而一旦涉及与法治精神(至少还不是与明确的法律条文)有所抵触的那部分政治活动时,他将被迫在精神属性上反复切换,以期在自己所认可的底线范围内,完成上述活动。而这基本上也是现阶段中国法官最深层次的痛苦所在。

 

举个现时的例子,这也就可以直观地解释为什么“拉票”、“扫楼”这样的行为在令行禁止之下依然盛行。首先竞选是政治活动,参选者必然会尽力与选民接触,争取选票;而对此行为的禁止,更多来自于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这又多半与法律职业习惯有关。两者相叠加,就体现了政治与法律的内在价值冲突。

 

抛开这种禁止的合理性不谈,在处理这种矛盾时存在着这么几种态度:一是坚决相信规则,宁可失败或者不参与;二是在犹豫和痛苦间暂时性地放弃规则;三是及时完成角色转换,全身心投入其中。

 

对于这三种态度并没有必要做出道德上的评价。所幸大多数人都明白这是现状下的一种暂时的身份切换。否则,当我们习惯于对法院大门外的人们呼喊法治精神,可能没有注意到,我们或许并不像我们自己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多么好的法治精神的守护者。也许我们和那些被呼吁者的区别仅仅在于我们在大楼里,而他们在门外。

 

我也常常审视自己,如果我想要闯红灯,或者我被迫需要闯红灯,我可能会想出比一般人多的多的理由,比如交通灯的设计不合理,比如在深夜车少的时段应当切换成黄灯,比如红灯时间太长而绿灯太短以至我很难有足够的时间通过。

 

这些理由在很多时候都能成立。讽刺的是,这样一来,对于规则运行规律的知识,反而成为为了个体利益——而非出于对规则最佳构建的诠释,尽管它可能碰巧也是——去否定它的论据。如果这样说太过晦涩的话,打比方来说,我可能提出在此地规划红绿灯不合理这个理由——可能客观上该理由是成立的——仅仅是为了在2013年5月29日这天,能够心安理得地闯红灯而已。

 

但是从反面来论述,在一个社会急遽转型、社会生活芜杂混乱、不合理的利益攫取亟待厘清的特定时期,对于那些滞后、失效、不合时宜的规范,我们又似乎负有使命,去为了改变它们而疾呼。而政治正好是实现这种内心期望的重要途径。好的制度必然使多数人受益,又怎么能因为自身在受益范围内而患上道德洁癖呢?

 

似乎这又回到“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终极命题上来了。所以平心而论,我们对于公众实在没有多少去指责的资格。对于法治这样的概念,一般人虽然熟悉,但掌握的程度其实相当有限。因为他们发现,理论家自身对这些概念,一直有巨大的争议,即使他们愿意尊重专业,他们还是无所适从。

 

最终我们看到,即便是手持天平者,也偶尔要在理念与现实、法律与政治之间来回摇摆不定。但这也未必让人悲观。通过几代人的努力,增强两者相契合的地方,逐步消弥两者之间的裂痕,正是每个法律从业者委身奋斗的希望所在。如果说政治是一张帆,在那风清云淡之后,自然会是一片花开荼靡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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