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1039号
梁艺荣、蔡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主要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65223.65元和相关息费等;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