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803民初2106号
林锦庆: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林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你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7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劳务费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21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9年11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