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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03民初784号
发布时间:2019-09-11 10:5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19)粤0803民初784号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芳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80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23448.41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陈丽芳;二、驳回原告陈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被告张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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